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6-08-07 来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6-00260
- 公文类型: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6-05-14
- 发布日期:2026-05-14
- 文 号:攀人社发〔2026〕6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钒钛高新区社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全流程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实际制定了《攀枝花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4日
攀枝花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和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培训”)是指培训主体自主或委托具备条件的承训机构,围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岗位技能、农业农村实用技术、非遗技艺、通用职业素质等内容开展,并通过财政资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聚焦服务就业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坚持需求导向、结果导向,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培训,通过补贴激励,促进产训融合和劳动者技能提升,推动培训供给与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精准匹配。
第四条 在各级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相关协调机制框架下,按照“人社财政牵头、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原则,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全市补贴培训的统筹规划,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县(区)做好政策制定、计划下达、项目设置、机构遴选、数据汇集、绩效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做好资金保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等工作,指导县(区)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负责制定并实施分行业、分领域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组织动员各类群体参训,明晰内部培训职责分工,指导县(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对应领域补贴培训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企业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抓好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培训计划编制和项目发布
第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联合专业服务机构自下而上摸清行业人才、企业用工、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征集培训市场需求并融合专业招聘网站、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在每年初发布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第六条 建立市级统筹编制培训计划工作机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根据培训需求,国家、省级要求、资金保障、工作实际等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培训计划,指导县(区)以县域为单元编制地区培训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统筹平衡后,形成全市年度培训指导计划,年中可动态调整一次。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根据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细化本级培训项目,通过本级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项目发布信息包含培训人数、培训时长、职业(工种、项目)、补贴标准、技能评价方向、就业推荐方向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县(区)应依托基层就业服务站点等载体,开展培训项目和政策宣传,为重点群体提供就近报名、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第三章 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
第八条 培训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企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委托承训机构对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可自行开展。
第九条 承训机构包括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承训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发布承训机构目录,并动态调整。培训主体可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选择承训机构承接培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市级部门可统筹协调承训机构对培训基础能力薄弱的县(区)给予支持。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等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由行业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等事项按行业部门管理要求办理。有自主开展技能培训意向的企业、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非民办培训机构”)应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属及国家钒钛高新区“非民办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备案,经批准后纳入承训机构目录管理;其他“非民办培训机构”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经批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申请条件:有可容纳40人以上同时听课,且满足照明、通风良好,桌椅、讲台、黑板、视频监控、指纹签到等设施设备齐全的理论教学教室;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相关仪器设备和实操耗材;每个技能培训职业(工种、项目)至少配备2名理论课教师和2名实习指导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授课教师应具备任教工种相关专业且高于其授课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水平,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地方特色工种技能大师、农业技术专家、乡土人才、田秀才、土专家,可直接认定为职业培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豁免常规学历、教师资格证、技能等级等硬性条件。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建立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会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资产设备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攀枝花市非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1)、申请单位自有或外聘师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备案的企业可对内部职工自主开展许可范围内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但不能面向社会开展营利性培训(按营利性社会办学机构审批条件和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培训机构可对外开展营利性培训);经备案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可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五)经备案的市属及以上“非民办培训机构”培训业务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钒钛高新区社会管理局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非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跨区域开展的补贴培训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承训机构“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和“星级评定”综合评估机制,每年对承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培训效果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钒钛高新区社会管理局按日常管理分工组织开展。根据日常监管和量化评估结果将培训机构分别纳入“黑白名单”,并动态调整。纳入“黑名单”的承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开展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进行复核检查,评定整改结果并出具意见,符合要求的正常开展教学;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承训机构,按审批层级取消办学资格。对3年内2次纳入“黑名单”的承训机构移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承训目录,不得承接补贴性培训项目,按审批层级取消办学资格。对纳入“白名单”的承训机构开展“星级评定”,星级高的优先承接培训项目,定期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引导学员择优选择承训机构参训。
第十二条 经营异常、严重失信、年检或评估不合格、办学许可证失效以及在整改期内的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不得参与补贴培训项目。禁止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弄虚作假,虚假培训;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
(二)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教学、考核等职责,逃避监督检查;出借、出租、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或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规颁发或伪造结业、培训合格、职业资格、专项能力、技能等级等各类证书。
(三)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超许可、备案、认定范围培训。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由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移出目录、列入“黑名单”、吊销办学许可等方式处理,涉及违规申领的补贴资金应予追回,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实的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可从部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培训对象
第十三条 享受补贴培训的人员应为攀枝花市内(户籍地在攀、外地来攀常住人口)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年满16周岁、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劳动者,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企业职工。具体包括:
1.企业在岗职工。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2.劳务派遣(外包)人员、平台网约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人员,在派遣期间可以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培训。劳务外包人员可参加劳务外包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培训。平台网约劳动者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平台企业组织的培训。
(二)就业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我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范畴的人员。
2.脱贫劳动者及其子女。脱贫攻坚期间被认定为贫困户家庭的劳动者及其子女。
3.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
4.“两后生”。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职)、高中(技工院校)毕(肄)业生,年龄在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
5.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有转移就业意愿或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6.农业实用人才。包括但不限于经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部门分别认定的农业技术指导员、农业机械指导员、返乡创业指导员、农旅融合指导员、乡村建设指导员、农村电商指导员、农村电商主播,即“一村六员一主播”。
7.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8.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9.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符合参训要求的人员。
10.高校毕业生。包括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年度”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确有培训意愿的享受补贴培训时间可拓宽至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
11.有创业意愿的人员。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参加创业培训。
12.其他人员。包括余刑不满1年的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的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和戒毒康复人员(以下简称“戒毒及服刑人员”)、退捕渔民、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用工,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列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需符合所使用的培训资金有关规定。各地不得对培训对象的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增设其他限制性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不得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培训。培训对象应对本人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有不实的,一经发现,取消参训资格,按规定追回对其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十五条 补贴培训内容应紧紧围绕行业与民生领域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企业用工需求、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设置,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技能培训实操训练学时原则上不少于总学时的60%,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补助资金开展的技能培训实操训练学时以《攀枝花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补贴培训组织实施方式分为“揭榜挂帅”项目制、承训机构先垫后补两类。
(一)“揭榜挂帅”项目制实施要求
1.定向发榜。对涉及新职业、新技术、新工艺和重大技术攻关、地区急需紧缺技能需求的项目,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公开征集培训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类别、培训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
2.揭榜定帅。有意愿的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可根据榜单要求提出揭榜意向,制定培训方案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部门(单位)综合评估后确定揭榜单位、支持项目和金额,有关信息应在部门(单位)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项目实施。立项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知揭榜单位。揭榜单位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施训,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有关部门(单位)同意。培训主体负责培训过程监管,有关部门(单位)可不定期抽查。
4.考核评价。培训主体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方案。培训结束后,组织开展结业考核并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考核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
5.绩效评估。在项目申报时,培训主体应确定至少1项培训绩效目标。培训项目完成后,培训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补贴申请,提供项目和绩效完成情况。原则上补贴申请材料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部门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应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主体填报的银行基本账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培训主体反映,培训主体应按规定和程序核查。未完成培训项目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二)承训机构先垫后补实施要求
1.确定承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择优选取目录内承训机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承训机构无法满足残疾人、戒毒及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需求或管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商定。承训机构同一培训项目只能向一个牵头部门申请开班,如存在承训机构通过重复开班的方式从多个部门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的,取消补贴性培训承训资质,涉及违规申领的补贴资金应予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组织开展培训。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监督、考核评价”的培训模式。
(1)开班申请。承训机构应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培训对象根据需求自主报名参训。报名数量达到开班要求后,承训机构提前5个工作日向培训所在地培训经办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开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培训项目,市属及以上企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统一组织的重点就业群体培训报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审批;其他承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根据企业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攀西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报米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国家钒钛高新区社会管理局审批。使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金的培训项目,报相应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开班申请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2。培训项目审批部门在收到开班申请后对培训机构培训资质、参训学员资格、师资配备、教学计划大纲、教材清单等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机构承接能力、项目审批部门监管能力、年度资金保障能力、培训项目(人员)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同意开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原则上使用人社部推荐教材,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规划教材选用目录2024年》(附件3),如有更新按新的目录执行,培训实施主体要确保向每一位参训人员都发放教材。依托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由培训承训机构在提出开班申请前将培训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每个培训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不得超过40人/班,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不得超过30人/班,网络创业培训不得超过35人/班)。全市范围内不同培训主体,拟组织开展同等级同工种或相同内容培训的,经培训地主管部门批准可整合开班。
(2)过程监督。承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班方案和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培训,要注重参训学员管理,强化培训纪律,严格执行培训考勤制度,原则上每个培训班要实现参训人员指纹(人脸识别)考勤和视频监管,暂不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要建立实名签到考勤制度。承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培训监管的主体责任,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承训机构主要负责培训现场监管,培训项目审批部门主要负责线上视频监管和随机现场巡查或抽查。承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监管情况如实填写《攀枝花市职业技能培训检查记录表》(附件4)并存档备案。对不使用规范教材、不按规定学时开展培训、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培训计划、授课教师资质不合要求、培训对象不吻合的培训班,责令停课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取消该班次培训。
(3)考核评价。考勤率(按照培训学时计算)在80%以上(新型学徒制培训除外)的学员可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通过考试学员按规定发放培训合格证;参加技能培训的学员,符合报名条件的应组织其参加技能评价或参加有关考试,对考试通过的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承训机构在考前3个工作日内向结业考试审批部门提交结业考试申请,结业考试审批部门与开班申请审批部门一致。经结业考试审批部门同意并确定考试形式后,由承训机构组织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应分别对理论和实操进行考核,采取承训机构提供样题(不少于3套)报结业考试审批部门审核或从结业考试审批部门自建题库中选题的方式确定试题,理论考试还可采取在具有资质的线上培训平台或线上题库中以随机选择考题的方式开展考试,结业考试审批部门对结业考试进行指导和监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备案的等级认定机构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由市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指导中心及备案的考核机构组织,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考核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组织。
3.证书核发。对培训结业考试合格的参训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市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培训合格证书的统一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钒钛高新区社会管理局根据各自培训目标任务数和培训计划分年度向市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指导中心申请培训合格证书。承训机构于结业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攀枝花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试情况统计表》(附件6)、《攀枝花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办证花名册》(附件7),向结业考试审批部门申请核发合格证书,经结业考试审批部门核实考试成绩后,按考试合格人数发放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承训机构按规定格式填写完整,并由结业考试审批部门、承训机构分别加盖印章后,颁发给参训人员。各县(区)、国家钒钛高新区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要做好证书发放统计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证书发放情况汇总报市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指导中心备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考核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按相应证书核发规定办理。
4.申领培训补贴。
(1)申领条件。申领补贴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培训对象属于可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范围;承训机构按规定履行相关开班审批手续,培训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按要求完成培训;参训人员于培训后1年内(取得证书时间以证书上的发证时间为准)取得相应证书。
(2)申领程序。承训机构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地培训经办机构申领补贴,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培训经办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在部门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补贴金额、账户等关键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核定的培训补贴拨付到承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技能评价补贴原则上拨付至培训对象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若费用由承训机构垫付的可拨付至承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以上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承训机构提供银行对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
(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以《攀枝花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合格率、取证率、就业创业率为重点,基础补贴、考核补贴、激励补贴相结合的培训质效评估体系,实施差异化补贴。基础补贴发放给组织培训合格证考核的培训班,重点考核培训合格率,考勤率在80%以上的学员可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核,对通过考核学员按规定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合格率达到90%(基数为有考核资格的人数,下同)的班次按补贴标准的80%申报补贴,合格率低于90%的班次按补贴标准的60%申报补贴,补贴人数为领取合格证书人数。考核补贴发放给组织技能评价的培训班,重点考核取证率,申报考核补贴的培训项目组织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员参加技能评价,对考核通过的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培训后技能等级证书初、中级取证率达到60%、高级及以上取证率达到50%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考核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取证率达到60%的班次按对应补贴标准100%申报培训补贴,取证率低于上述标准的班次按对应补贴标准的80%申报培训补贴,补贴人数为取证人数。基础补贴和考核补贴不能重复申报。鼓励各行业部门结合实际设置以就业创业为导向的激励补贴,其中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3个月内,参训人员实现单位就业(需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成功创业(需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的,按400元/人增加发放培训补贴。
5.培训成果跟踪。承训机构对100%的领证参训学员就业创业成效进行跟踪,跟踪情况在申报补贴时报培训审批部门,作为承训机构办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补贴要求
第十七条 自2025年5月1日起新备案的培训项目,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3次),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项目)、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综合培训成本、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效果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培训对象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或由承训机构代为垫付费用参加省内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展的技能评价,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的,按标准给予个人或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标准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中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如省级发布新的收费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已享受该职业(工种、项目)高等级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培训补贴。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项目)同一等级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第七章 培训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技能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应从行业发展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工会专项资金、妇儿专项资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部门相关培训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相应管理规定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对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培训的企业,在培训项目立项、补贴申报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章 培训监管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训机构要按要求加强专业设置、师资队伍、课程质量、教学管理、档案管理。
(一)专业和课程方面。承训机构应优化职业(工种、项目)设置,规范培训课时、内容和方式。
(二)师资队伍方面。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资格(含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承训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师资轮训。
(三)教学和档案管理方面。承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应记载培训开班、过程及结业审核情况、培训学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试考核和收费等内容。培训台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存期限均为5年。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应按要求将培训项目信息录入四川省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承训机构先垫后补项目应接入就业创业监管平台,培训过程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无法接入就业创业监管平台或提供影像资料的,由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提供承诺函。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牵头负责的培训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培训主管部门、各县(区)、国家钒钛高新区要加强对培训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补贴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培训范围、教材使用。
(二)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培训实施、质量效果等情况。
(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拨付。
(四)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向社会公示享受各项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同时须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组织、谁实施、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对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评估评价,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所需资金可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部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九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组织、谁负责”等要求,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全省统一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各县(区)、国家钒钛高新区补贴培训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培训资金分配挂钩,对实施效果好的地区在分配培训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培训项目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应主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牵头实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培训政策过渡期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22〕234号)同时废止。正式施行前经办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开班的培训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县(区)、国家钒钛高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完善其他专项政策。
政策解读:http://rsj.panzhihua.gov.cn/zfxxgk/fdzdgknr_1/zcfg/zcjd/103085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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