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0-09-0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提出就业资金安排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定我市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按时足额发放。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支付、保障和调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统筹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奖惩、申诉控告、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十二)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2.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为有关部门调配、招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3.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劳动保护规定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时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4.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政策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6.指导、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2.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内容。 |
表2-1
序号 |
10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
序号 |
10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
序号 |
10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
序号 |
10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
序号 |
10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
序号 |
10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7
序号 |
10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8
序号 |
10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9
序号 |
10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10
序号 |
10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11
序号 |
10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12
序号 |
10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13
序号 |
10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14
序号 |
10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15
序号 |
10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16
序号 |
10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人考核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17
序号 |
10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18
序号 |
10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处罚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19
序号 |
10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为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为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0
序号 |
10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1
序号 |
10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2
序号 |
10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3
序号 |
10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4
序号 |
10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5
序号 |
10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6
序号 |
10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7
序号 |
10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8
序号 |
10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29
序号 |
10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0
序号 |
10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1
序号 |
10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2
序号 |
10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3
序号 |
10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4
序号 |
10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人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5
序号 |
10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6
序号 |
10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的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7
序号 |
10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8
序号 |
10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39
序号 |
10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0
序号 |
10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1
序号 |
10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2
序号 |
10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3
序号 |
10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4
序号 |
10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5
序号 |
10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6
序号 |
10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7
序号 |
10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8
序号 |
10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49
序号 |
10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0
序号 |
10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1
序号 |
10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2
序号 |
10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3
序号 |
10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 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4
序号 |
10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5
序号 |
10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字认可。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6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7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8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人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59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市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其退还。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0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资料完备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制文制证责任:对做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制做许可文件及办学许可证。 5.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文书并存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1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资料完备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制文制证责任:对做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制做许可文件及办学许可证。 5.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文书并存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2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资料完备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制文制证责任:对做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制做许可文件及办学许可证。 5.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文书并存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3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资料完备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制文责任:对做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制做许可文件。 5.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文书并存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4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资料完备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制文制证责任:对做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制做许可文件及办学许可证。 5.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文书并存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5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资料完备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制文制证责任:对做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制做许可文件及办学许可证。 5.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文书并存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6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
责任主体 |
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市社保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市人社局对经社保局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后,作出行政确认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7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伤认定 |
责任主体 |
社会保险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受理并做受理登记。资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资料完备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审,作出行政确认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文书并存档。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8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向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决定责任:根据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监管,对未缴费单位及时报相关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69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责任主体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不配合,并可能造成相关的资料被转移或灭失的资料下达封存通知书,通知封存的原因、时间、地点、封存人员等。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结果中获取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有关问题,清理归垫挪用基金,对转移、隐匿等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
表2-70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责任主体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人事考试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发现或被举报的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立项。 2.审查责任:就违纪违规行为深入到相关单位或被检举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研究决定并向相关单位、个人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