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4-05-0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9项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320236-A-0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4号)第七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3.《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人事行政机关对许可证实行年度公告制度。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 |
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限2个 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作决定文书 (限2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书 组织现场勘验(至少2名执法人员) (限4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2个 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320236-A-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设立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审批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审批。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限2个 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作决定文书 (限2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书 组织现场勘验(至少2名执法人员) (限4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2个 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序 号 |
3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320236-A-00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4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省人事行政机关批准。举办跨省的人才交流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 |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限2个 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作决定文书 (限2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组织现场勘验(至少2名执法人员) (限4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2个 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4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320236-A-00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举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款: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承办机构承办人提出审查办理意见(限5个工作日) 专家实地考察评估(限3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承办人汇总评估意见(限3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限2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3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证书 (限2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证书
序号 |
5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320236-A-00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劳动法》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 |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限2个 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作《职业资格证书》 (限6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限20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2个 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6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320236-A-00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 |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限1个 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作决定文书 (限1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及许可证书 组织现场勘验(至少2名执法人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限2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1个 工作日)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序 号 |
7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320236-A-00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限1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制作决定文书 (限2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 组织现场勘验(至少2名执法人员) (限5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2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序 号 |
8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320236-A-00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外省用人单位在攀招聘人才信息的审核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省(市、自治区)的用人单位到我省招聘人才,其真实性、合法性须经招聘所在地的人事行政机关审核。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 |
外省用人单位在攀招聘人才信息的审核流程图
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收件,并登记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责令改正 不予批准 批准
序号 |
9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320236-A-01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0号)。 (四)《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攀人社发[2013]335号)。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投诉。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批准 或不予批准决定 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制作决定文件、许可证书 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书 组织现场核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制作受理通知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