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和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0-10     来源:就业促进科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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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地落实,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99号)文件要求,现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和企业(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等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认定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V2.0系统(以下简称 V2.0系统)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攀枝花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向创业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员类型重点核实以下情况,核实通过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一)失业登记半年以上人员:V2.0系统中最后一条失业登记信息距离当前就业登记超过半年的人员。

(二) 零就业家庭人员:V2.0系统中其他家庭成员无就业登记信息的人员。

(三)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V2.0系统中有低保家庭信息的人员。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V2.0系统中登记毕业日期为当年111231日的高校毕业生。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及企业认定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V2.0系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市本级参保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我市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可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认定申请,也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

(一)申请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及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1.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名单批量导入模版(电子版,V2.0系统下载)。

2. 攀枝花市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附件2)。

3.吸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4.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上传V2.0系统)。

5.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V2.0系统验证)。

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上传V2.0系统)。

(二)审核、认定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重点核实吸纳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及企业是否与吸纳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审核通过的,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三)当企业吸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申请。

三、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再认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

四、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涉及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企业认定时,须通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核验系统(http://cpadis.cpad.gov.cn:9300/cpad_query),对其进行身份核实。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此系统时须明确专人使用,严格遵守保密责任,防止出现数据泄密现象,并将使用人员基本信息报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备案。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同级税务、扶贫开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V2.0系统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企业开展认定工作,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认定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攀枝花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

       2.攀枝花市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

          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7日

附件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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