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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2-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培养中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完善导师结对培养制度,加快促进我市中青年人才成长,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兴攀”战略加快建设川西南滇西北区域人才创新发展聚集地的意见>的通知》(攀委办发〔2022〕1号),修定印发了《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制度是我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中青年人才成长的重要举措,该项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现行的《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攀人社发〔2015〕191号)自2015年5月7修订施行以来,已组织 803 名导师结对培养946中青年骨干人才,充分发挥了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培养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促进了中青年人才培育培养。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考核是高层次人才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兑现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的重要依据。2022年3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人才兴攀”战略加快建设川西南滇西北区域人才创新发展聚集地的意见》(攀委办发〔2022〕1号,以下简称《“人才兴攀”意见》),对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工作任务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取消了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结对培养中青年人才中的积极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完成了《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导师基本条件、培养对象确定、培养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附则共6章、15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导师基本条件

  1. 将导师的人才类别调整为“《攀枝花市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攀委人才办〔2022〕1号)规定的一类至四类高层次人才”。

  2. 将导师年龄由“在65周岁及以下”修改为“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3. 明确满足导师基本条件的在职高层次人才有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二)管理与考核

  1. 将“每3年开展一次导师结对培养工作”修改为“每年开展一次导师结对培养工作”。

  2. 增加了“培养对象已成长为四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导师须更换新的培养对象。”“各导师所在单位应建立导师培养工作台账,记录培养工作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导师培养工作台账,对导师结对培养情况强化动态管理。”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

  3. 明确了导师结对培养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当年度导师津贴的依据,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导师,按规定发放导师津贴。

  三、涉及范围

  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政策文件: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