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政策问答
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9-10-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日前,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专门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出台《回避规定》是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事业单位是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载体,工作人员是公职人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要求,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回避制度建设,从源头上确保事业单位客观公正用人、履职。出台《回避规定》是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以往散列在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文件中的回避条款不成体系,既难以做到进、管、出各环节全覆盖,又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强,作为《条例》重要配套规章的“四梁八柱”之一,出台《回避规定》是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制度化,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化和增强操作性、针对性的必然要求。同时,出台《回避规定》也是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规范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推动工作规范化的实际需要。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主要回避什么?
《回避规定》规定了两类回避:一是以亲属关系为界定标准实施的岗位回避,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拟聘人员)之间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二是以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为主要界定标准实施的履职回避,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时,如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则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三、《回避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什么不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包括了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甚至是外请专家等人员?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为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既有机关,也有事业单位、企业和群团组织,同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还涉及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这一特殊群体,这一群体的构成也非常复杂。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要求,防止回避制度出现“死角”,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延伸到哪里,《回避规定》就应当覆盖到哪里。因此,《回避规定》不仅限于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回避,而是定位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所有相关方的回避。
四、岗位回避为何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灵活执行?
这一授权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而设定的,如气象、地震、海洋监测台站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性质特殊,经常分布于人迹罕至的高山、荒漠、海岛,依靠夫妻、父子等人员数十年如一日长期坚守的情形比较常见;同时,文物修复、“小剧种”表演等个别专业人才稀缺,依靠家族传承的情形也较多。本着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必要留出一定灵活把握的空间。为避免政策灵活执行扩大化、随意化的隐患,经论证后,《回避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加强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