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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工业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问答

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9-05-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19年4月12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工业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攀人社发【2019】1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来,不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攀枝花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哪些专技人员可以参与其中?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哪些情形?创新创业期间采取怎样的人事管理政策等问题,针对这些热点问题,市人社局有关同志进行了解答。

问:攀枝花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落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工业企业创新创业,牢固树立“工业不强不叫攀枝花”的发展理念,坚持工业产业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主导地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问:哪些专技人员可以参与其中?

答:《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全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还是以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为主要。重点发挥具有科学技术研究或技术应用推广职能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具备创新创业条件事业单位在工业企业创新创业中的作用,重点鼓励和支持掌握科学技术成果或应用技术且具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创新创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工业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工业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与专技人员、工业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工业企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工业企业,应在确保完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工业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工业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二是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并按规定调整标准。离岗创业人员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三是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有两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即创新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相关内容。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二是设立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的流动岗位。流动岗位人员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才。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设立这两类创新型岗位,均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在人事管理具体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如何保证创新创业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答:为保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有序开展,《实施意见》规定,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一是到工业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工业企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技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是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四是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工业企业创新创业的,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填写《攀枝花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工业企业创新创业申请表》,经事业单位同意后,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到工业企业创新创业的意向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离岗创业人员要向原单位如实报告创新创业情况。对考核中发现离岗人员未实施创新创业计划或存在“假创新创业”情形的,要及时进行纠正,责令其终止创业并返岗工作;对欺瞒、不服从单位纠正、不返岗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