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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9-01-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2015年12月,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人社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教育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高教育人才质量、激励教育人才成长、用好盘活现有人才、引进优秀人才,打开了更有前途、更加广阔的空间。

一、《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否解决了我市教师聘用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指导意见》的出台化解了当前的突出矛盾,顺应了广大老师的期盼。我市教育事业单位普遍岗位总量不足、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紧缺、管理人员成长通道不畅、岗位设置管理未能充分体现教育行业的特点,教育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不到位,岗位聘用终身制,能上不能下,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影响着教育事业发展。个别问题已成为制约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从2009年10月基本入轨以来,不断有学校及教职员工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期盼和诉求,希望学校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希望个人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虽然我市针对教育系统突出的岗位聘用矛盾,出台了22号文,并作为全省两个率先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的城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缓解了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中的矛盾,但整体的结构性矛盾仍然没有化解。加强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指导意见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当前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意见》创新性内容有哪些具体的政策措施?

《指导意见》以改革为主题,以创新为主线,把握教育人才特点,全面深化改革,体现了创新性:一是提出了“公益一类中小学,在审批编制内设岗,以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为设岗基数;公益二类中小学,在备案编制内设岗,以备案的人员编制数为设岗基数”的岗位总量确定办法,较好地贯彻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部署,为公益二类教育事业单位今后确定岗位总量打下了良好基础。二是按类别和等级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适当提高了副高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对不同类别的学校继续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适当提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采取了“幅度设置、有减有增”的办法,给予教育事业单位更多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选择权限。大幅度调高了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科所的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特别是幼儿园的结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15%,小学的结构比例由原来的5%提高到15%,教科所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

 三、《指导意见》在突出教师要求,面向基层一线上有哪些具体措施?

当前,全市教育资源总体上是不足的,加之资源在地域间配置不够合理,严重影响到教育公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学历偏低、教学水平不高;部分边远学校教师引不进、留不住的问题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指导思想和原则中提出了“坚持优惠政策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增强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和农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激励更多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从教;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中小学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加大了对农村中小学和薄弱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的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实行了在农村中小学同一等级聘满10年或在农村中小学连续工作相应的时间后,在竞聘同一职务层级内部上一等级时,可不受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政策,这些政策的综合施行拓展了基层教师的成长空间,有利于基层学校筑巢引凤,使在基层工作的教师有平台、有希望、有前途。同时,秉承激励人、发展人、成全人的理念,在《指导意见》的第30条对四类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实行顶格聘用,同时还放宽了岗位等级聘用年限,建立了岗位升降的评价标准,推行了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考核内容和标准,进一步搭建起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