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网站 站群 今天是: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4-10-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wav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川人社规〔2023〕5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规范我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加强经办管理,优化经办服务,结合《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川人社办发〔2023〕18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经办规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以及“畅通领、安全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依据,对全省的经办流程进行了统一。

一是统一发放计划时间。本规程统一失业保险待遇当月申请次月发放。每月8日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生成当月发放计划,将上月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金纳入当月发放计划。每月15日前,省就业局核定全省的基金支出额和用款计划并批复各地执行。每月15日后,各地开始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就业信息系统默认使用社保卡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二是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本规程明确了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省内各地互认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关系无需转移,失业人员可通过“四川e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等网上平台以及省内任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领失业保险金。原则上由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三是特殊情形的统一。本规程对法律法规中未明确的事项进行了统一。比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规程明确了由原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该类人员待遇;视同缴费年限以及系统中未录入的参保缴费记录,规程明确了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并录入系统。

四是基金的管理。各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1个月待遇支出(含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临时价格补贴等)资金,作为备用金。各地执行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所需资金不使用备用金,待相关资金拨付到账后支付。

五是申领渠道。服务对象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申请失业保险相关待遇、补贴。

三、文件有效期

《经办规程》于2023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

 

审核: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编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