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19-11-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具体条款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办理指南 |
备注 |
1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证明 |
领取低保或落户等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
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 |
领取过失业金的人员带上身份证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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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证明 |
失业人员将失业保险转入户籍地发放 |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
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 |
异地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异地户籍失业人员带上身份证、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和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县(区)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即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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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失业证明 |
迁户口、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提取公积金、研究生入学考试、独生子女证办理、办律师证等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
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公积金部门、教育部门、卫计部门、司法部门等 |
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即可办理 |
无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出具失业证明,但相关部门在办理具体事务时要求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而现行的就业创业证无法证明失业人员当前的就业状态。所以从便民、惠民的角度出发,建议保留该证明。 |
4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99 号) |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按照10号公告(指《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 |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税务部门 |
企业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名单;2. 攀枝花市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3.吸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4.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5.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6.工商营业执照)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即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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