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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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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专技科     发布时间:2021-09-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办发〔2013308号),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攀枝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93

 

 

 

攀枝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人社办发〔2013308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的机构,是我市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自愿申报、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地域和行业领域发展需要,分批实施。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基地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是所推荐基地的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实施具有本县(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特点的基地建设管理政策措施。

第六条 获准设立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建设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七条 基地主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

第八条 申请认定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能力,有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能开展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人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基地按以下程序申请认定:

(一)具备条件的施教机构如实填写《攀枝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备齐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按属地原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复查,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或省属在攀企(事)业单位申报时,由本单位审核后,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公布,并颁发攀枝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三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相关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基地受委托承办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大专项继续教育活动;承办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课程,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继续教育等。

第十三条 基地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设计培训方案,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培训形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 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培训需求研究,不断创新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教学方式,形成专业品牌和规模效益。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参与省内外继续教育交流,利用省内外的优质培训资源,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五条 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体现公益性,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每年11月底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基地应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培训,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晋职(级)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基地管理使用单位对基地开展培训的总体情况、责任目标、活动内容和实施效果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评估为优秀的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基地,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十九条 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基地,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基地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面向社会公开。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基地所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