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第三批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 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专技科 发布时间:2019-03-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人才培养中的传帮带作用,加快我市中青年人才成长,按照《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攀委办发〔2017〕26号)和《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攀人社发〔2015〕191号)要求,现就开展第三批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导师任务范围
(一)享受市政府高层次人才津贴的第一类至第五类在职高层次人才均有承担导师结对培养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本次结对范围为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且尚未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的第六批至第十一批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或年满57周岁不愿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的高层次人才,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年龄在57至65周岁的或已过高层次人才管理期的第一类至第五类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自行决定是否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
(三)已承担了结对培养任务的高层次人才,不再重复申报(具体对照附件《已承担结对培养任务高层次人才名单》)。
二、结对培养对象确定
(一)全市各行业45周岁及以下的中青年人才均可作为培养对象参加导师结对培养工作。导师确定结对培养对象以本行业(系统)基层中青年人才为主。导师可自行遴选培养对象,也可由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确定培养对象,每位导师结对的培养对象人数不限(不同导师不能结对同一培养对象)。凡农业、中小学教育和医疗卫生行业具有省(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的导师,原则上至少须在县(区)或乡(镇)确定1名培养对象。
(二)鼓励各行业中青年人才积极参与导师结对培养工作。愿意参加导师结对培养的中青年人才,属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协调确定导师人选;属县(区)、乡(镇)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报相应市级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导师人选;攀枝花钒钛高新区企业的由攀枝花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确定导师人选;其他非公有制组织的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落实。
三、管理与考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对导师结对培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导师当年度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或导师津贴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导师,同等条件下在岗位聘任、专家推荐选拔、专家评委遴选、专家休假疗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未完成培养任务的导师,停发当年度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或导师津贴。
四、材料报送要求
市级各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属在攀企业负责报送本系统(单位)高层次人才的结对培养材料,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送本县(区)高层次人才的结对培养材料。各部门(单位)请于2019年4月5日前将《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申报汇总表》、《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目标责任书》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3325130)。
附件:1. 攀枝花市第6—11批高层次人才名单(第1—第5类)
2. 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申报汇总表
3. 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目标责任书
4. 已承担结对培养任务高层次人才名单
附件1:攀枝花市第6—11批高层次人才名单(第1—第5类).xls 附件2: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申报汇总表.doc 附件3: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承担导师结对培养任务目标责任书.doc 附件4:已承担结对培养任务高层次人才名单.xls
2019年 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