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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行政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0-01-1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

三、事项决定权

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91日主席令第55第八章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91日主席令第55第八章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91日主席令第55第八章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91日主席令第55第八章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91日主席令第55第八章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申请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91日主席令第55:

3、申请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91日主席令第55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第三节 期限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后;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后。

七、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申请报告

材料种类:原件。落款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内容包括:终止原因。落款处盖章。

2

财务清算佐证材料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落款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逐页盖章。

3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落款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逐页盖章。

4

学校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决议(民办)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落款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复印件逐页盖章。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网上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关于同意XX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批复》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6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3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机场路33号攀枝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07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23337522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