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别真假讨薪 联动行政司法--快速妥善处理农民工讨薪突发案件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19-08-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案件类型:行 政
案 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要点提示:
工程挂靠承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而导致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未直接管理、利润摊薄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包工头利用国家重视农民工工资而唆使他人冒充农民工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成为讨薪案件新态势;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办案程序,实施行政司法联动,遏制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是快速妥善处理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重要途径。
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
2017年1月20日,刘某、谢某洪等23名农民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反映在攀枝花通信管道龙密路(10公里)项目施工中,老板李某拖欠他们工资32万余元。投诉人多次追讨,但李某明总是以他上面的老板刘某吉未与他办理工程结算、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该投诉涉及层层转包,加之在初步核查过程中,刘某吉以回老家重庆为父迁坟为由未到场,且再次联系中拒不接听办案人员电话,有欠薪逃匿嫌疑。临近春节,农民工情绪非常激动(已分别到炳草岗派出所、市电信公司集体上访,且有过激行为)。
支队针对该案情况,一是迅速立案,指派专人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二是派监察员赴发包单位(攀枝花移动分公司)提取工程相关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三是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追究恶意欠薪刑事责任作准备,形成了处理该案的高压态势。
经查实:该工程于2015年3月开始施工,2015年8月完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是四川汇源吉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刘某吉等挂靠承包,并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明施工,且无分包手续。由于刘某吉到农民工投诉前只支付给李某明工程款18万元,且一直未办理结算,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近2年。
经审批立案,监察员依据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汇源吉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劳动者花名册、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要求工程分包人李某明提供民工劳动记录、工资支付表等。据攀枝花移动分公司提供资料表明,该工程已于完工后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全部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而施工总承包单位称,工程系由刘某吉挂靠承包,完工后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
2017年1月22日,迫于行政执法带来的压力,施工总承包单位责成刘某吉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刘某吉委托朋友谭某到支队表明,愿意与李某明一起支付农民工工资。
而此时李某明却再次带领32名农民工集体上访,称至少还得支付20余万元。针对此情况,监察员对在场的农民工一一做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发现,有些农民工有帮李某明以讨要工资为由来讨要工程款的嫌疑,支队立即将情况通报市公安局,共同对“虚假”农民工进行了法律宣传和甄别。经过宣传教育,有3人承认是受李某明邀约以讨薪为名索要工程款的事实,有4人见势不妙悄然离开,有4人承认了多报工资数额为李某明索要机械租赁费的事实。此时,李某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承认了错误,并重新与农民工核对了拖欠的工资数额。
2017年1月23日,刘某吉委托朋友谭某带上15万元现金,在支队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督下,由李某明将拖欠的工资全部发放到23名农民工手中。李某明书面承诺该工程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到位。支队对四川汇源吉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刘某吉不积极配合、李某明唆使他人讨要工程款等错误行为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案件点评
从建设领域农民工投诉的整体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层层发包、相关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监管不力等方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以下三方面应当引起注意:
1、违法分包易造成工资拖欠
在某种程度上,本案产生的根源在于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进行施工,导致承包利润变薄,双方不能及时办理结算,给工资支付埋下了隐患。
2、依法查处效果明显
本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挂靠自然人刘某吉、分包自然人李某明视为一个整体,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办理,也只有在行政执法的前提下同步组织协商,协商才有效果,才能有效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达到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的目的。
3、行政司法联动,形成威慑
针对案件中以讨要工资为由来讨要工程款的苗头性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公安机关联手处置,充分运用和发挥双方力量,及时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迅速隔离农民工、改变询问方法、详细询问务工地点时间等,对包工头、农民工之间询问结果进行对比,并辅之以录音、录像等手段,不但有效遏制了以讨要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的不良行为,而且减少了“讨薪”标的,使用工主体能够且愿意筹钱解决农民工工资,维护了应拿工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关键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法律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