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举报制度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19-08-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应明确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
第四条 举报案件应在劳动保障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
第五条 凡符合受案条件的举报,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并在举报文书中书面注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要求告知其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应当在结案后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