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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办一般程序规定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19-08-30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三、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由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攀枝花市人社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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