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十不准”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19-08-3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不准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
二、不准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六、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七、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八、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九、不准利用行政执法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