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意见和制度方案异地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自拟 发布时间:2019-05-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意见和制度方案异地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意见和制度方案异地备案 |
办理部门 |
行政审批科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咨询电话 |
0812-3337522 |
监督投诉 电话 |
0812-3378001 |
服务方式 |
√最多跑一次 √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原件核验 □全程网办) √窗口办理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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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1楼A区10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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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6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第三条第四款 同一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由注册登记地受理。非注册地的用人单位应将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方案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法定办结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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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 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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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含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批意见的《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复印件(纸质1份); 2.企业营业执照,查原件收复印件(纸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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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中央、省属企业持相关材料向攀枝花市政府政务中心一楼A区107室提出书面申请,其余企业向各县(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4.下发同意备案决定书。(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时可选择2楼64号邮政窗口邮寄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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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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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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