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保人员减少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
5.《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5〕56号);
6.《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5〕45号)。
二、申报条件
符合单位参保后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三、办理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一式两份);
2. 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调令、辞职批准通知书、解聘、开除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4. 具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审批的退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
参保人员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五、办理渠道
市本级:市政府服务中心2楼10号窗口
区县:综合服务窗口
四川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
六、服务对象
单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市社保局(3378082),东区社保局(3378056),西区社保局(3550819),仁和区社保局(2911210),米易县社保局(3120886),盐边县社保局(8656427)。
十、办理流程
1. 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字迹是否清晰,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 审核人员减少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着重审核减少原因和减少时间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
3. 审核减少人员是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 对资料齐全的,进入办理程序;
5. 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正材料通知书》;
6. 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所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