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二(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二、申请条件
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单位应参未参、个体中断补缴。
三、办理材料
1.补缴申报表;
2.补缴申请书;
3.补缴承诺书;
4.补费期间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表复印件;
5.补费当事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
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办理渠道
社保综合服务窗口
六、服务对象
因各种原因在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单位应参未参、个体中断补缴的参保人员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
九、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市社保局(3349114),东区社保局(2224885),西区社保局(5555315),仁和区社保局(2900607),米易县社保局(8178667),盐边县社保局(8653217,8658661)。
十、办理程序
1.个体人员: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解除劳动合同原件到经办机构填写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单位职工: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持用人单位补费声明、补费承诺、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补缴申请表、补费期间的工资表复印件、补费期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补费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申请办理;
2.审核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打印补缴通知单;
3.银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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