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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人员在职退保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0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3.《四川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

  二、申请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

  三、办理材料

  1.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死亡证明原件(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出具);

  3.火化证明原件(没火化的必须出具当地县或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证明);失踪的出具法院宣判书原件;遗体捐献的出具捐献证明原件;

  4.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基本养老金银行存折(卡)(限本市农行卡);不能提供死者社保账户或卡号的则必须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银行卡(存折)。

  四、四、办理地点

  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办理渠道

  社保综合服务窗口

  六、服务对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在职人员的法定继承人。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月至11月1日至25日,12月1日至20日的工作日可办(当年死亡的需等上一年省平均工资基数及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公布使用后方可办理),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市社保局(3349113),东区社保局(2224885),西区社保局(5555315),仁和区社保局(2900607),米易县社保局(8178667),盐边县社保局(8653217,8658661)。

  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综合服务窗口审核资料,受理业务,扫描证件资料到业务系统后计算丧葬抚恤金;

  3.进入发放程序。

审核: 市社保局   责任编辑: 市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