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失业登记 |
办理部门 |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户籍所在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可办理,户籍地不在我市的参保人员在市级办理) |
服务对象 |
我市参保人员 |
咨询电话 |
0812-3352957 |
监督投诉 电话 |
0812-12345 |
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1楼22号窗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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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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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
即办 |
设定依据 |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就业失业登记实施细则》和《攀枝花市就业创业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攀人社发〔2016〕151 号)第二条 本市城镇劳动者、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 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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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满足以下几类失业人员之一: 1. 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 3. 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终止灵活就业人员; 4. 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人员; 5.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人员; (七)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 (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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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 2. 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 3. 学校毕(肄)业的,应提供毕(肄)业证书; 4.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5. 从事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停办的,应当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停办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灵活就业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 6.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转业退役证明和未安置证明; 7.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应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8.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或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证明; 9、失地无业农民,应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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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 申请:失业者持相关材料向攀枝花市政府政务中心22号窗口提供所需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办理:工作人员在就业系统中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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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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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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