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服务办事指南
来源: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招聘服务 |
办理部门 |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
服务对象 |
用人单位 |
咨询电话 |
0812-3334068 |
监督投诉 电话 |
0812-12345 |
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办理地点:东区竹湖园劳动大厦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市场科室304房(各区、县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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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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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提供招聘服务的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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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 招聘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2. 招聘岗位信息; 3. 招聘负责人身份证、联系方式等。 材料说明:1. 申报材料已有电子档案且有效的,不需提供申报材料。 2. 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可以核实的,不需提供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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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招聘登记 (一)线上登记:服务对象登陆线上平台,填写用工需求、招聘信息,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图片,同步到业务系统; (二)线下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基层平台受理用人单位招聘登记,指导填写用工需求、招聘信息,代为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图片,录入业务系统。 二、匹配推荐: (一)线上:公共招聘网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自动匹配、推送求职者信息,并将成功申请职位信息反馈到业务系统; (二)线下: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基层平台,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通过公招网与业务系统的数据联动,匹配、推荐求职者信息,同步到公共招聘网。 三、用工指导:线上平台通过三方信息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指导,并将指导内容反馈写入业务系统;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基层平台,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历史招聘信息等,为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指导,录入业务系统。 四、推荐反馈: 用人单位成功录用求职者后,及时在公共招聘进行反馈,系统后台自动写入业务系统;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基层平台,通过企业反馈、电话回访等方式掌握求职结果,录入业务系统。 归档:系统自动归档招聘信息。 六、满意度反馈 业务办结后,推送服务评价,及时反馈服务满意度。 七、二次办理 已采集信息完善后提交,不再重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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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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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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