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补助金申请 | 
| 办理部门 |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可办理) | 服务对象 | 女性失业人员 | 
| 咨询电话 | 0812-3334838 | 监督投诉 电话 | 0812-12345 | 
| 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1楼22号窗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可办理) | ||
| 法定办理时限 | 
 | 承诺办理时限 | 即办 |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 ||
| 申请条件 | 1. 在失业金领取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 2. 未享受生育补贴金待遇 | ||
| 提交材料 | 1. 生育证、出生证和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夫妻双方或有一方在异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异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 4.《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补助申请表》 | ||
| 办理流程 | 1. 申请:领金女性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向攀枝花市政府政务中心22号窗口提供所需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办理:工作人员在就业系统中进行备案。 4. 办理次月25日一次性发放到失业人员银行账户中。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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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71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