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关系转移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关系转移申请 | 
| 办理部门 |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各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均可办理) | 服务对象 | 失业人员 | 
| 咨询电话 | 0812-3334838 | 监督投诉 电话 | 0812-12345 | 
| 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5:00-18:00 办理地点:东区竹湖园劳动大厦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科104房(各县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均可办理) | ||
| 法定办理时限 | 
 | 承诺办理时限 | 即办 |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申请条件 |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外地户籍失业人员转出和本市户籍异地失业转入代发失业人员。 | ||
| 提交材料 | 1.失业保险待遇转出、转入代发申请一份。 2.代发机构出具的接收函一份。 3.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 办理流程 | 1.申请:需办理转移手续失业人员向所属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审核: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核后,出具转移单或按异地转移单实施代发。 3.核发:所属社保局基金财务根据转移单划转资金或接收转移资金。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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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71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