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办事指南
来源: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0-02-03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事项 |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 
| 办理部门 |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可办理) | 服务对象 | 失业人员 | 
| 咨询电话 | 0812-3334838 | 监督投诉 电话 | 0812-12345 | 
| 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1楼22号窗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可办理) | ||
| 法定办理时限 | 
 | 承诺办理时限 | 即办 |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 ||
| 申请条件 |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 提交材料 |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指定银行存折及复印件或卡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 ||
| 办理流程 | 1. 申请:户籍地或暂住地不在本市的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向攀枝花市政府政务中心22号窗口提供所需材料(户籍地或暂住地在攀枝花的到所属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办理)。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办理:工作人员在就业系统中进行备案。 4. 填写《失业金领取通知单》,将通知单的下联交予失业人员保存。 5. 失业保险金办理当月开始享受待遇,首笔失业金与次月失业金在办理次月25日发放到失业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中,以后月份失业金按月发放。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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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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