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来源: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发布时间:2025-03-2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一、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我市城镇区域户籍人员、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长期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登记失业已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七)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
(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自愿申请、初审核实、复核、审核认定等程序实施。
(一)自愿申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或通过电子社保卡、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四川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方式申请,同时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按照人员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核实。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的,在“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受理认定申请,派员核实相关情况,核实中发现需要户籍地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配合开展核实工作的,户籍地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协助开展核查。核实通过的,张榜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
(三)复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初审意见后进行复核,主要核验申请人身份和个人情况是否满足认定条件。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复核意见,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四)审核认定。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复核意见后进行审核认定,主要审核申请资料完整性和程序合规性。核实无误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中同步信息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
三、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援助?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管理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市场化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四、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情形有哪些?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实现就业创业。
(三)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不再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符合其他认定身份条件的除外。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入学、服兵役、被判刑收 监执行等不具备参与劳动条件。
(五)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已实现就业创业正在享受就业相关补贴政策的,延长至该政策享受期满。
五、本细则施行前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管理?
本细则施行前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继续有效,存在《攀枝花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攀人社规〔2025〕1号)第十三条情形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