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今天是: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养老工伤科     发布时间:2020-02-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

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办理

(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办理报备,延长办理期。其中,新参保登记的,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办理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自愿原则,向参保关系所在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缓缴书面申请。其中,在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在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到期时间不超过202011月。缓缴到期后,申请缓缴的企业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个别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分期清偿缴纳,分期缴纳时间不超过6个月。参保企业申请缓缴时,应当提交缓缴申请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缓缴申请及缓缴协议见附件。

(三)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费率。我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2019年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430日。

(四)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下调过渡比例。2020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仍按2019年规定的50%下限执行。对全市已按川办发〔201927号文件规定的55%下限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其中,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进行结算。

(五)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经批准缓缴的参保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相关待遇。

对养老保险缴费已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疫情期间已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交退休申报材料的新增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不齐等原因的,可按已有资料条件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疫情结束后再据实审核确认给予清算。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行支付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办理,用人单位应签订书面还款承诺书。

(六)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将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不对参保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参保企业与社保机构已签订的历史欠费还款协议继续执行。

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七)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稳岗返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办法,失业保险参保在攀枝花市的符合认定办法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其中,中小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中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2019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或加QQ群302615358851997823,由工作人员通过省版就业信息系统代为申报。各业务经办机构要派专人接收、审核资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稳岗返还资金。

三、关于申领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八)推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对接引进市外具备资质,条件成熟完善的网上培训平台,支持鼓励市内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搭建线上培训平台,并予以推广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发布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名录,各县(区)人社部门和钒钛新城管委会要及时了解各线上培训平台可开展技能培训的内容、工种、形式,向辖区内中小企业宣传相关培训政策,线上培训平台操作方式及培训后补贴申领流程,同时要引导企业组织和鼓励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进行学习。各企业收集汇总职工培训需求并统一拟定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批后即可参加线上培训(钒钛新城管委会所辖企业培训计划由钒钛新城管委会负责收集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培训结束后1年内由各企业持培训合格凭证和培训费用缴纳凭据到所在地人社部门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申领补贴。

四、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九)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省级统一制定的办事指南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将申报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关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省级统一制定的办事指南对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将申报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六、工作要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尽快将支持企业的各项政策兑现到位,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充分感受到各级政府的深切关怀。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省、市各级要求,统筹安排,确保高标准完成各项任务。

二是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县(区)和各单位在落实中要注重细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抓紧制定本部门的办事流程,并通过媒体及时向外发布,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要抓好部门协调配合在落实过程中,加强沟通协作,相互支持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系统对接、征缴流程、信息传递等方面的问题,确保问题不过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

三是优化流程,主动服务。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根据国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服务的要求,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按照特殊时期便民服务的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为企业主动服好务,方便企业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要进一步优化网上办事大厅 攀枝花智慧人社” APP等流程,做好并指导县(区)做好网上业务经办。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应将各业务办理联系人员电话和邮箱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单位)报备。

市级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科 王赋东, 335614618980349901;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源, 334540413982359221;职业能力建设科 钒,335594513540510669;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龚桃,333483815181257350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洲,333593813548212168;高礼银:333843918908140586

市财政局:李  娅,3355860,18064918688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张菲菲,677121313882323088

市医疗保障局: 丁瑞学,5798899 13982318996

 

附件:1.攀枝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攀枝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202028

 

 

 

 

 

附件1

 

攀枝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 业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企 业 性 质

□国有  □集体

□股份  □其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通讯地址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座机号码

 

手机号码

 

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

 

参保缴费人数

 

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

 

月应缴费额

单位

万元

个人

万元

申请缓缴额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万元。(养老  万元、失业   万元、工伤  万元)

申请缓缴期限

       个月

本企业承诺: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现申请社会保险缓缴,缓缴期满后按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清偿缓缴社会保险费。我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如有虚假,法律责任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受理地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初审经办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企业规模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定。

附件2

 

攀枝花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协  议  书

 

甲方:(社保经办机构)

地址:

乙方:(申报企业)

地址: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给中小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帮扶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维持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双方就缓缴社会保险费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申请,经甲方核准,同意乙方自     月至    月,缓缴社会保险费    万元(基本养老  万元、失业保险   万元、工伤保险  万元)。

二、乙方承诺,缓缴期满后的次月,选择以下方式清偿缓缴社会保险费:

1、一次性清偿缓缴社会保险费;

26个月内分次清偿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乙方协议内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1、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协议期内不计征滞纳金;

2、乙方按国家规定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乙方按国家规定继续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乙方在参保人员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社会保险单独清缴后,方可正常办理退休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四、乙方应按本协议承诺的还款计划,以对应月计划计算偿还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征收,本协议终止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川人社办发〔2020〕2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攀人社发〔2020〕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