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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社会保险统计报表会审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9-04-1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市局各科室、各县(区)社保局(居保局、农险处):

根据中央《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37号)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人社厅发〔2018〕76号)精神,按照《四川省2019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要点》及全省社会保险工作会议要求,市局制定了《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会审制度》,并经2019年4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统计报表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核查性,保障和进一步提高我市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明确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及各县(区)社保局(居保局、农险处)。

第三条 市局统计报表会审会议于每月1-3日定期召开。参会人员由局领导、涉及统计报表数据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各科室指定的业务数据管理人员组成。局综合统计人员每月按照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整理汇总好当月统计报表后即可召开统计报表会审会议,涉及科室应提前将涉及本科室业务经办产生的数据(含市本级及各县、区社保机构相应数据)准备齐全。

第四条  统计报表涉及数据的具体业务经办科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本科室业务(含市本级及各县、区社保局)所产生数据的管理工作。各科室数据管理人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每月认真核对本科室的业务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若发现二者不一致,应及时报告科室长和分管领导,分析数据不一致的原因,确定正确合理的数据,并于每月的统计报表会审会议上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条 会审制度流程:会议召开前,统计人员及涉及科室数据管理人员应提前准备好相关数据;会议上,如各科室的业务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不一致时,应按照业务科室真实合理的数据确定统计报表数据。如涉及科室无法提供部分业务数据,则应由业务科室确定信息系统产生数据是否准确并对确定的系统数据负责。统计数据一旦确定上报,各科室不得再修改已上报数据。如业务科室提供的各项数据在以后发生问题时,应由业务科室作出情况说明备查;会审结束后,涉及科室的数据管理人员、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在统计报表会审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待所有涉及科室全部完成签字确认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局综合统计人员方可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局综合统计人员及时上报协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统计报表会审情况表

                                                                    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9年4月16日

  21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