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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查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16-12-1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攀政管[2016]19号)的要求,结合《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查询通知》(攀人社办【201640号)的内容,我局对社会保险基金网络监督预警信息中,发现的雷国芬等33人缴费年限疑似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信息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雷国芬、胡世群、张华群、谢宗俊、周兰武、游明芝、罗万秀、陈文秀、丁国贤、肖子环、邓德兰、冷秀珍、张碧珍、易遵菊、汤付碧、康玉梅16人属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退休人员,这些人员办理退休时分两种情况:

1、雷国芬、胡世群、张华群、谢宗俊4人系当地的农民征地工,参加工作时间均超过了40岁,这些职工年满50周岁时,因当时该单位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只需符合企业退休条件,即可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这部分职工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1999年攀钢(集团)公司统一移交参保管理时,该单位也随同将在职职工的参保和退休职工的待遇计发移交到社保局。

2、周武兰等12名退休职工系该单位1997年内部退养职工,在1999年单位移交市级参保时漏建了这部分职工的个人账户,这部分职工的个人账户在2000年及2001年期间补建完成后,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刘义芬、廖全、罗杨生、朱宝英、刘学杨、王秀英、包久容、胡玉洪、唐冬荣、李平10人退休时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他们均有被开除、除名或劳教等情况,其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可,同时,按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规定:“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19951231及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条件第(二)项的规定计发。”即可以办理养老金的计发。

三、姜有芳、倪志珍、阿国芝、李付芳、田洪珍、贾志明、骆志华7人系攀钢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从199811,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攀府发【1997104号及攀枝花市劳动局《攀枝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攀劳险【1997245号)的规定:“199611参加工作,199811后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0年及以上的,199611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在达到退休年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同时也符合现行政策即川劳社发【20061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此次核查的雷国芬等33名职工均未发现违规办理退休的情况,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