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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办事指南

来源:市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5-11-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

二、服务内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项目维护:

1.施工企业取得《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

2.施工企业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

3.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

4.建设施工单位信息变更。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

7.《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

8.《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

9.《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工期、项目工程量、取消总包资格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七、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工期变更:

①开工晚于施工合同时间变更提供开工告知书;

②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提供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

2.施工企业因建设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

①建筑施工补充合同;

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

①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②缴费发票原件;

③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⑤至少一份《参保证明》原件。

4.建设施工单位信息变更: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04-308号人社综合窗口;东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26-28号窗口;西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29-31号窗口;仁和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21-23号窗口;米易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11-13号窗口;盐边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3-6号窗口。

九、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咨询方式

市本级:0812-5810427;

东  区:0812-3378056;

西  区:0812-5566535;

仁和区:0812-2912590;

米易县:0812-8178667;

盐边县:0812-8653217;

咨询服务热线:0812-12333 、0812-12345转2号键。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12-3345628。

十五、备注

1.上述资料都需提供原件核验,其中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缴费发票需收取原件。

    2.2024年1月1日以后,因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审核: 市社保中心   责任编辑: 市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