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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19-01-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IC)电路卡。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及金融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

第三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四川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服务等有关事务。

第四条  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激活、参保地转移、信息变更与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补卡与换卡、注销等环节。各相关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遵循本规程。

第五条  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由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组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激活、信息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等经办服务延伸至本地基层服务平台,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激活、密码修改经办服务延伸至本地医保联网医院药店,并进行相应业务授权。服务延伸网点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按在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的流程办理。

第六条  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金融应用密码修改与重置、银行账户挂失与解挂、银行账户注销等业务时,需按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申领

第七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参保或就业的人员,均可在参保地或就业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四川省内“一人一卡”、在本地合作银行中自主选择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的原则申领社会保障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具体受理本地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业务。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有两种方式:个人自行申领、用人单位或学校等机构代为申领

个人自行申领社会保障卡,中国公民须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人员、华侨、外国人须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下简称“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经用人单位、学校等机构代为申领的,由机构出具单位介绍信、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以批量制卡方式制作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发卡状态进行比对核查,经比对个人信息正确、唯一,且符合发卡条件的,接受发卡申请。保存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及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按照全省统一制卡流程提交制卡申请。核查未通过的,通过相关渠道进一步核实。

第十条  在申领阶段,应采集申请人姓名、性别、国家/地区代码、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有效期限及监护人相关信息,并留存申请人照片;采集的开户相关信息应通过系统通知卡服务银行。

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采集和印刷照片。领取了社会保障卡的未成年人在年满18周岁后一年内,应及时申请换领印有照片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  卡服务银行接收到批量开户信息后,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开户并将开户信息返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将未成功开户的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发放时间。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领取通知后的1个月内,领取社会保障卡。对于超过6个月未领取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在发卡期间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未能领取的社会保障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发卡银行应做回收处理,并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销社保账户,再由发卡银行注销银行账户和粉碎销毁卡片。

第十三条  个人自行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领卡。机构代为申领社会保障卡的,机构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领卡。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提供信函邮寄或者上门服务等领卡方式。

第十四条  采用联网制卡方式制作社会保障卡的,制卡网点应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发卡状态进行比对核查。经比对个人信息正确、唯一,且符合发卡条件的,接受发卡申请,保存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及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按照联网制卡流程,为申请人制作和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本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受理社会保障卡的申请和联网制卡。

第十六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

 

第三章  激活

第十七条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开卡即社保功能激活。

未激活社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中不能使用。

 

第四章  参保地转移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人员长期性流动发生就业地、参保地省内跨地区转移时,应在新参保地的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地的转移。

第十九条  持卡人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转移。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查验持卡人在本地的参保情况后,为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转移服务。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转入地区,应对已办理参保地转移后的社会保障卡提供经办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为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如具备条件,接收地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经办窗口或大厅应一并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地转移手续。

 

第五章  信息变更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地或已办理社保卡参保地转移后的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关键信息变更。关键信息变更完成后,应按换卡流程为持卡人换发信息变更后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等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持卡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非关键信息变更。非关键信息变更完成后,持卡人无需更换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通过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等,查询社会保障卡制发进度、应用状态等。

 

第六章  密码修改与重置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分为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存在卡内的个人识别码PIN)和金融应用密码。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应用密码遗忘或连续多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全省任一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密码重置。

 

第七章  挂失与解挂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后,个人应当及时办理社保账户挂失手续和银行账户挂失手续。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挂失分为临时(口头)挂失和正式(书面)挂失。持卡人可以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以直接办理正式挂失。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在全国范围内都不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社保账户挂失即时生效,原卡冻结使用。临时挂失7天后未办理正式挂失的,临时挂失将自动解除。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社保账户正式挂失。暂不能正式挂失的,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核实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等信息后,办理临时挂失。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未补卡前找回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全省任一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社保账户解挂,恢复该卡社保应用的正常使用。挂失后已办理补卡申请的,不允许办理解挂业务。

 

第八章  补卡与换卡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方能申请补发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到期、损坏,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相貌与卡面照片发生显著变化,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卡片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等应当申请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三条  补换卡业务在发卡地或已办理社保卡参保地转移后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办理,制卡流程与申领社会保障卡制卡流程一致。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换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本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受理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申请和联网补换卡。

 

第九章  注销

第三十五条  因持卡人在省内持有多卡需注销多余卡的、超过社会保障卡领取期限未领卡的,或因持卡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需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

第三十条  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配偶子女等亲属)申请社会保障卡注销时,应先向发卡地或已办理社保卡参保地转移后的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障应用注销,再到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网点办理银行账户注销。

卡服务银行通过系统核查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社保应用为注销状态的,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回收社会保障卡并销毁。社会保障应用非注销状态的,不予办理银行账户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后的社会保障卡,由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回收并销毁卡片。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为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失踪等原因办理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手续时,应主动提醒持卡人(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配偶子女等亲属)或同步联动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第十章  代办

第三十八条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其它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以由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配偶子女等亲属代办本规程所涉及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业务。

第三十九条  监护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或补换社会保障卡时,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监护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户口簿等监护关系证明;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挂失时,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监护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激活、解挂、注销,以及参保地转移、信息变更与查询、社保功能应用密码修改与重置等业务时,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监护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未办理身份证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应出示其户口簿。

第四十条  代理人在代办成年人的社会保障卡申领或补换、社保账户挂失时,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代办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代办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激活、解挂、注销、参保地转移、信息变更与查询、社保功能应用密码修改与重置等业务时,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相关业务代办情况,遵照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信息是参保人权益所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以及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等。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个人账户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以及使用或买卖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示本地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延伸网点及服务事项。

第四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因持卡人长期居住异地,不方便在本地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正式挂失、补换卡、注销等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持卡人办理上述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规程自印发之日试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