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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17-02-0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川人社发〔201448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14]81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川人发〔200940号)和原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川劳社办〔20095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1231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无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责令停业,并处3300元以下(不含3300)罚款

无违法所得: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责令停业,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不含6600)罚款

无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责令停业,并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不含1)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有违法所得: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2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含‘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下放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无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责令停业,并处3300元以下(不含3300)罚款

无违法所得: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责令停业,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不含6600)罚款

无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责令停业,并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不含1)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有违法所得: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3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不含166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不含232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许可证,并可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不含166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不含232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许可证,并可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无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并可处3300元以下(不含3300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警告,并可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不含6600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责令停业,并可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不含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有违法所得: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6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不含166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不含232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许可证,并可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不含166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不含232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许可证,并可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不含166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不含232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不含46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4600元以上7200元以下(不含72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7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不含16600元)罚款

情节严重: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不含23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不含46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4600元以上7200元以下(不含72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7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不含16600元)罚款

情节严重: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不含23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1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1、《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含‘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下放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无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并可处以3300元以下(不含3300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警告,并可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不含6600元)罚款

无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警告,并可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不含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理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12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3300元以下(不含23300元)的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00元以上36600元以下(不含36600元)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3300元以下(不含23300元)的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00元以上36600元(不含366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4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按受害人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标准计算,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按受害人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的标准计算,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按受害人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职业中介机构处以罚款

15

职业介绍机构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等行为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手续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求职者收取入场费的。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13300元以下(不含13300元)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300元以上21600元以下(不含21600元)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6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6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1.《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或者未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可处1000元以上2300元以下(不含2300元)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可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不含36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可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可处330元以下(不含330元)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可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不含66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可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可处330元以下(不含330元)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可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不含66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可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9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第26791011项规定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等行为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可处3300元以下(不含3300元)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可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不含66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可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不含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有违法所得: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20

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行为

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还可依法吊销其办学、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一)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二)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就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就业中介服务; (四)提供虚假信息;(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六)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七)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八)违规收费;(九)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2000元(不含1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12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不含2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不含35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审批机关还可依法吊销其办学、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2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等行为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求职者未按简章公布的录用数量择优全额录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确定试用期的。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可并处1000元以上2300元以下(不含2300元)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可并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不含36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可并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2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变相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

1.《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的。

2.《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者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三)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五)其他违法行为。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除外。禁止任何个人假借招用人员之名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不含4600元)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不含73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3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行为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可处330元以下(不含330元)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可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不含66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可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4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可处330元以下(不含330元)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可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不含66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可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不含140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6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第二款、第三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按受害人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按受害人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按受害人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27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行为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川劳社办[2009]39号,下同)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2000元(不含1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不含2000)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可对单位处12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不含2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不含35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可对单位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8

用人单位违反《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对用人单位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处3300元(不含33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对用人单位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不含35000元)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不含66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对用人单位通报批评或者处以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9

用人单位违反对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规定行为

1.《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对责任人处以3300元(不含33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对责任人处以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不含66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对责任人处以66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30

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处罚

1.《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并可按受害人每人100元以上230元(不含23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可按受害人每人230元以上360元以下(不含360元)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警告,并可按受害人每人处36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31

用人单位违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3倍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可并处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倍以上1.6倍(不含1.6倍)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警告,可并处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6倍以上2.3倍以下(不含2.3倍)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警告,可并处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2.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2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情节严重: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300元(不含23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不含36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6600元(不含66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不含8200元)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1.6倍(不含1.6倍)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处欠缴数额1.6倍以上2.3倍以下(不含2.3倍)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处欠缴数额2.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4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2000元以上4600元(不含46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不含73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5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不含3倍)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不含4倍)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6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1.6倍(不含1.6倍)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处欠缴数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不含2.4倍)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处欠缴数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7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不含140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8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不含15000元)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9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可并处1600元(不含16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警告,可并处1600元以上3300元以下(不含33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警告,可并处3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0

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1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权益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按照受侵害人每人1000元以上2300元(不含23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按照受侵害人每人2300元以上3600元(不含36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按照受侵害人每人36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42

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不含40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不含70000)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

滥发、伪造、仿制《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的行为

1.《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或并处非法所得1.6倍(不含1.6倍)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或并处非法所得1.6倍至3.3倍(不含3.3倍)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或并处非法所得3.3倍至5倍的罚款

44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警告,并可处330元(不含330元)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警告,并可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不含66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警告,并可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5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3000元(不含23000)以下的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不含37000)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46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可处16000元(不含16000元)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可处16000元以上33000元(不含33000元)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可处3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不含1.6倍)罚款。

有违法所得,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3.3倍以下(不含3.3倍)罚款。

有违法所得,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7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罚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按派遣或使用派遣劳动者每人5000元以上6600元(不含6600元)的标准计算,对派遣企业或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按派遣或使用派遣劳动者每人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不含8200元)的标准计算,对派遣企业或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按派遣或使用派遣劳动者每人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派遣企业或用工单位处以罚款罚款

48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处以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9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 行为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2000元以上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不含1400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0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3300元(不含3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不含100元)以下罚款。

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不含66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不含150元)罚款。

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共场所逾期不改正的,并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

6600元(不含6600元)以下罚款。

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共场所逾期不改正的,并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

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不含13200元)罚款。

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共场所逾期不改正的,并具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规定情  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13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