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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08-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1、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九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4、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5、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