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今天是:

工资支付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08-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最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5、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劳动者应得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工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除外。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