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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举报投诉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08-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1、劳动者可采取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2、举报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并应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投诉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的请求事项。

    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并进行立案查处的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5、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投诉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阅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