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消费提示
来源:人力资源开发科 发布时间:2021-09-0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相关条款规定: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