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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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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相关知识消费提示

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23-03-0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义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