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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分立、合并)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1     发布时间:2019-05-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分立、合并)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分立、合并)许可

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科

服务对象

法人

咨询电话

0812-3337522

监督投诉

电话

0812-3378001

服务方式

最多跑一次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 原件核验 全程网办)

窗口办理               邮寄送达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1A107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号)第一条第六款 将《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0号)规定的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蓉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下放到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3.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号)第一条第六款 将《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0号)规定的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蓉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下放到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纸质1份);

2.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查原件收复印件(纸质1份)。

3.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纸质1份);

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查原件收复印件(纸质1份);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1份);

6.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A4打印落款处盖章复印件(纸质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攀枝花市政府政务中心一楼A107室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4.下发同意设立分公司的批复(办事群众可选择264号邮政窗口邮寄取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