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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看得懂、算得清、好办事”活动专栏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来源:市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19-12-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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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篇

 

从2014年10月起,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统一规定参保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办理流程:

单位新招录、调入的工作人员,从开始起薪的当月办理人员新增,并足额缴纳机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申报资料到社保机构前台办理,或在四川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http://119.6.84.89:8115/yhcms/)进行办理。

 

缴费基数及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按川人社发〔2016〕25号文规定的统筹项目核定其当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基础范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实施社保降费减负政策,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降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其中,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转移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省内制度内转移

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在四川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原工作单位办理人员暂停缴费,新工作单位办理人员新增业务即可,参保人员个人无需办理转移。

 

跨省制度内转移

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外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应该办理制度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报材料:

1.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人持具有法律效应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流程:

1.从我市转出:原工作单位办理人员暂停业务后,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持具有法律效应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我市:新工作单位办理人员新增业务后,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跨制度转移

解除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身份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员,以及由企业工作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需要办理两种不同制度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申报材料:

1.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人持具有法律效应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流程:

1.从我市转出:原工作单位办理人员减少业务后,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持具有法律效应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转入我市:新工作单位办理人员新增业务后,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三、待遇领取篇

 

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需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3.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退休。

 

温馨提示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目前,我省退休“中人”的基本养老金仍采用“预发待遇”模式,待新标准相关参数公布后,才能计算新制度下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