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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1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加强我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合规,确保各项基金的安全完整,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参保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是否签订还款计划等其他有效措施、制定清欠计划及时收回。

(二)有无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拖欠、截留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有无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及擅自提高支付标准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四)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及享受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和有效,经办是否严格审核把关。

(五)社保经办机构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六)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七)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不相容的岗位是否实行分离。

(八)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多余的社会保险沉淀资金是否及时提出定期存款安排计划确保基金增值,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收回。

(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是否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计核算所使用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是否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有无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的情况发生。

(十)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审核和上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和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非现场监督: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每月根据社保基金监督系统发现的问题督促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处理。

(三)审计监督:接受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等各级审计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纠正。

4、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举报投诉的线索及时进行查证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事项,检查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公章。

(二)进驻被检查单位:检查组向进驻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或其他有效证件,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必须做出承诺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时间有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检查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四)检查方法与取证现场检查人员应运用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印、分析等方法,审查被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时间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底稿征求意见:检查组应讨论审定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填署意见。

(六)写出检查报告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底稿,有关法规,政策和材料,综合分析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并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或修改。

(七)处理检查报告经社保基金监督科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管社保基金监督的领导审批,需要处理的由人社局行政部门下达处理意见通知书;

(八)督促落实被检查单位处理后,社保基金监督科或社保经办机构应检查落实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九)整理检查资料,妥善保管归档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人社局社保基金监督科根据督查报告,下达处理意见书,包括如下内容:

()主送单位。

(二)检查情况。

(三)评价和整改意见,对涉及重大违规的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四)发文机关和日期。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社保基金监督科和相关社保经办机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保基金监督科和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跟踪和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