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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消费提示

来源:人力资源开发科     发布时间:2021-09-0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相关条款规定: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