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诉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报酬争议案
来源: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1-10-1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攀劳人仲案[2021]35号
申请人:李超,性别,民族。原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
被申请人: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201楼12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来长泽,该公司XXX。
委托代理人:罗德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人李超与被申请人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因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998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绩效奖金差额60000元。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适用独任处理方式,于2021年3月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李超,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德勇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争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2月15日被申请人修改提成(绩效奖金)要求,将2020年2月15日之前的提成(绩效奖金)一并降低,从2020年3月开始,每月降低提成(绩效奖金)比例20%,2020年2月至劳动合同解除期间未支付申请人提成(绩效奖金)60000元。2018年、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也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1.针对带薪年休假的问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二项是对年休假进行的约定,申请人工作满一年后每年有5天年休假,约定申请人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年休假申请,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年休假申请,视为申请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被申请人做出的安排,且2018年和2019年带薪年休假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2.针对扣罚提成(绩效奖金)的问题。申请人于2017年9月13日与被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风险控制管理部担任法律责任调查员职务,工作地点为攀枝花,基本工资1140元/月、津贴2880元/年、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业务状况,申请人工作目标达成情况及上级主管对申请人表现的评估,再决定是否发放等。同时申请人签署《电子工资单查询声明书》约定申请人每月10日前查询自己应得工资明细,对每月所得工资明细有任何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人事部门提出,若查询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则是对应发工资明细无任何异议。申请人在2020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被申请人依法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提成工资(绩效奖金)60000元,无事实依据,发放给申请人的工资总额中已包含绩效奖金,该部分奖金是根据合同约定,根据经营状况、员工的工作目标达成情况等实际情况而发放的,该部分绩效奖金是综合评定,是一个不确定金额。即便如此,被申请人也根据经营状况在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间,支付了申请人每月的绩效奖金,未有扣罚申请人绩效奖金的情形。
经庭审查明:1.申请人于2017年9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法律责任调查员,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3日至2020年9月30日,工作地点为攀枝花;2.申请人基本工资1140元/月,津贴2880元/年,即240元/月;3.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2018年、2019年年休假,亦未发放申请人年休假工资;4.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发放了2020年2月至9月期间工资及绩效奖金,申请人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9934.75元/月。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工资流水》及申被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年休假属于劳动者带薪享受休假权利范畴。年休假未休,另行支付的年休假工资同属该权利的货币性权利代偿,申请人该项请求亦归属于此列,故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之规定,本案申请人2018年带薪年休假可以在2018和2019年度安排,2019年带薪年休假可以在2019和2020年度安排。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抗辩申请人2018年年休假已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予以采纳;对于被申请人抗辩申请人2019年年休假已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采纳,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结合申请人2017年9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以及《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载明的申请人2019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为3年6个月的事实,本委将申请人2019年的年休假天数确认为5天。鉴于申被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2019年的工资标准,本委将申请人离职前的平均工资9934.75元/月确认为2019年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由于年休假已纳入计薪天数,故被申请人还应依法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休假工资4567.70元(9934.75元/月÷21.75天×5天×200%)。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绩效奖金差额60000元的请求。庭审中,申请人提交《绩效报表》拟证明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间催收回款金额以及绩效奖金被扣发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交《工资发放明细》抗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其单方制作,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申请人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绩效奖金已经按照《工资发放明细》支付,无扣发拖欠的情形。结合申请人的银行流水记录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载明的实发工资数额一致的事实,本委对被申请人的抗辩予以采纳。本委认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绩效奖金差额,但其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扣发拖欠绩效奖金差额的事实;而被申请人提交其掌握制作的《工资表发放明细》证明绩效奖金已经发放完毕。综上所述,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4567.70元(大写:肆仟伍佰陆拾柒元柒角);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仲裁员:程薛颖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泽琳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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