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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19-05-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申请条件

  

当事人主体适格 ;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受案范围;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三、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

  

1.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

  

4.集体争议的,应推举1至3名代表人,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1.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

  

  

四、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3 次。

  

五、办理流程

  

   六、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8号)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承诺办理总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

  

八、数量限制

  

无。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认证方式

  

现场认证。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

  

十二、办理地点

  

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512号劳动大厦B1楼

  

十三、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十四、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十五、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十六、咨询电话

  

0812-3346269

  

十七、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十八、注意事项

  

无。

 

审核: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责任编辑: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