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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三十八:试用期未达到法定最高限,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发布时间:2017-04-0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观点一:如果初次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定的最高限,经双方商定后,劳动者同意的,应予准许延长。

观点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无论是否已达到法定试用期最高限,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指引: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上述做法是可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便彻底终结这种做法的可能性,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可以一次约定到法定最高限,如果劳动者表现良好,可以缩短试用期(对劳动者有利),但是绝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同意延长,该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