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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三十: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01-1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观点一:
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观点二: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有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如果同意续订,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指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早见之于《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任意性规范表述,使用人单位只要不同意延续劳动合同便可以免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正是这一制度设计,使得《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鲜有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形同虚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第十四条除了大大丰富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外,最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这一表述,明确规定在法定情形具备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即,在法定情形具备的情况下,劳动者有选择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法定义务。故,只要是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便有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否则该项立法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