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500问》之三十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7-01-1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观点一:对于劳动者没有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仲裁机构应当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劳动者其享有此项实体权利,并允许其变更或者增加请求。
观点二:劳动者未提出两倍工资请求,可能是劳动者自身有其他考虑,这属于劳动者自身处分权的范畴,仲裁机构应坚持“不告不理”原则,也无需加以释明,否则容易造成审辩失衡,违背仲裁机构的中立地位。
指引:作为一种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并不能成为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没有提起请求时而直接裁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从现实考量,有的劳动者提起仲裁,只有唯一的诉求意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考虑到他自己还要依附于用人单位,并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搞僵,因而不想再让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此时如果仲裁机构未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主动裁决用人单位赔偿,则不仅有违背原则的嫌疑,且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亦可能不赞成。从诉讼原理看,劳动争议在我国是作为民事诉讼来处理的,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仲裁机构不能审理当事人没有诉请裁判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