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护薪”行动 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
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发布时间:2023-03-0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求,是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实际行动,是创新工作制度机制、切实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在治欠保支工作中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采取统一行动,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结案难、调查取证难、裁审衔接难等问题,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通知》提出,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预防、协商和调解,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妥善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集中限时办结超审限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案件;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将仲裁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对重大案件实行仲裁机构负责人挂牌督办制度;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建立裁审证据衔接制度。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和保全,完善案件审理机制,畅通立案“绿色通道”,主动依职权调查,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及时给予执行救助等;落实案件保全规定,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等。
《通知》还从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预警监测、健全协同机制、做好便民服务、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对推动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