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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出台新政策—病残人员可以享受病残津贴待遇

发布时间:2017-07-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在《社会保险法》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基础上,为了让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无法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享受获得生活救济的保障权益,四川省201711日起出台了“病残津贴”新政策。

“病残津贴”的领取条件: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被市级以上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均可申领病残津贴。

待遇标准: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办理“病残津贴”需在本人缴纳保险费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鉴定和待遇领取。领取病残津贴期间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改为享受退休待遇。且该规定的有效期至20211231

新规定“病残津贴”的出台是对《社会保险法》的完善,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