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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帛霖诉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工资、社会保险金等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8-03-08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攀劳人仲案[2017]97

申请人:吴帛霖,性别,民族,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员工,住址: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覃舸瑞,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田巨龙,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映江,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人吴帛霖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因工资、社会保险金等发生争议,于2017627日向本委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返还由申请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10312.25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45月至今的基本工资239004元;3.被申请人支付解除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711元,以上共计430027.25元。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适用独任处理方式,于201772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覃舸瑞,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映江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争议现已处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于19908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属事业编制,20057月受聘为主任科员,20145月因工作原因被申请人要求我停职待岗,我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停职待岗的手续,并承担了被申请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20172月被申请人单方面提出与我解除聘用合同。但未支付我解除人事关系经济补偿金,也未返还我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这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系自愿提出息岗,自行缴纳五险一金,期满后我方多次通知其回单位上班,申请人表示拒绝,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庭审查明:1.申请人于19908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审计工作;2.双方建立的关系属人事关系;3.2010730日,双方签订了自2010527日至20131231日止的聘用合同;4.20144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息岗申请》,期限为201441日至2016331日;5.2014422日,被申请人作出同意申请人息岗申请的决定;6.息岗期间,双方约定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应缴部分均由申请人个人承担;7.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社会保险费”10312.25元。

以上事实有《聘用合同书》、《息岗申请》《中共攀枝花市委编办证明》、《票据》及申被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人事政策法规、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的约定。本案中,经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批准,双方形成了“保留人事关系”的状态即申请人不上班不领薪,被申请人为其挂账“垫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该状态,并不符合现行人事政策法规之规定。双方对社会保险费事项的约定,使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定义务发生了变更和转移。法定义务属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违法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和转移,故双方所约事项无效。鉴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负责,代扣代缴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定形式,也是用人单位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被申请人以“社会保险费”的名义收取申请人的费用,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退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交费票据载明金额,被申请人应当返还申请人所交费用10312.25元。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20145月至今的基本工资239004元的请求。本委认为,工资即劳动报酬,系劳动者付出劳动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申请人自20145月起未到岗履职,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解除聘用合同济补偿金180711元的请求。主张解除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必须具有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律事实且符合法定解除之情形两要素。庭审及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表示,未作出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被双方已依法履行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故双方人事关系仍存续。基于此,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解除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10312.25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壹拾贰元贰角伍分)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若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吴昌健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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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处理的原则,由攀枝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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